退休制度与实施
退休制度与实施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依「劳动基准法」及「劳工退休金条例」订有员工退休金制度,并设有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负责退休准备金管理事宜,确保员工有稳固的退休金提拨及给付。退休金给与标准如下:
退休金给与标准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标准如下: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之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劳工退休金条例
依劳工退休金条例选择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规定或保留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前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依前一款规定发给。
退休员工加给
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规定且依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强制退休之员工,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依前款规定加给百分之二十。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按月提缴工资
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退休金规定之员工,本公司按月提缴其工资6%之金额至劳工个人之退休金专户,请领原则依主管机关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