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资格条件符合情形
候选人资格条件符合情形
候选人资格条件符合情形
注:各董事于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符合下述各条件者,于各条件代号下方空格中打“●”
一、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二、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 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独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四、非前三款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五、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六、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七、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服务或咨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设置及行使职权办法第七条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成员,不在此限。
八、未与其他董事间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九、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十、未有公司法第27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